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65條 法規: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二章 懲戒程序 › 第三節 抗告程序 第65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