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懲戒程序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三節 抗告程序 條文:第62~66條(共 5 條) 法規: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全文 第62條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63條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64條抗告,由職務法庭第二審裁定。對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第65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66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至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