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5條 法規: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5條 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當地借用機關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委託法院入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