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3條 基金會一切款項之提領,應有執行長、主辦會計及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但執行長得授權代簽人簽章。基金會分會對於款項之提領及支出,應有分會會長、執行秘書及主辦會計(或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之聘任及解任,應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