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4條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法院核實報支交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