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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務者。

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每年辦理一次。
符合第一項規定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務法院提出申請,各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二),於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辦理。
附件一┌──────────────────────────────┐│(法院全銜)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申請日期:年月日│├──────┬───────────────────────┤│申請人│(簽名蓋章)│├──────┼───────────────────────┤││性別:│││出生年月日:││基本資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居)所地址:│││聯絡電話:│├──────┼───────────────────────┤│重要事蹟│一服務時數小時│││二主要績效(詳附服務績效證明書)│├──────┼───────────────────────┤│審查意見│││││├──────┼─────────┬────┬────────┤│單位主管核章││首長核章││└──────┴─────────┴────┴────────┘附件二┌──────────────────────────────┐│(法院全銜)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年月日│├──┬──┬──┬─┬──┬────┬──┬─┬───┬──┤│申請│服務│姓名│性│出生│國民身分│住(│電│志願服│審查││等次│時數││別│年月│證統一編│居)│話│務運用│機關││││││日│號(或護│所地││單位││││││││照號碼)│址││││├──┼──┼──┼─┼──┼────┼──┼─┼───┼──┤│││││││││││├──┼──┼──┼─┼──┼────┼──┼─┼───┼──┤│││││││││││├──┼──┼──┼─┼──┼────┼──┼─┼───┼──┤│││││││││││├──┼──┼──┼─┼──┼────┼──┼─┼───┼──┤│││││││││││└──┴──┴──┴─┴──┴────┴──┴─┴───┴──┘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法院核實報支交通費。

前條各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