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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每年辦理一次。
符合第一項規定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務法院提出申請,各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二),於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辦理。
附件一┌──────────────────────────────┐│(法院全銜)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申請日期:年月日│├──────┬───────────────────────┤│申請人│(簽名蓋章)│├──────┼───────────────────────┤││性別:│││出生年月日:││基本資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居)所地址:│││聯絡電話:│├──────┼───────────────────────┤│重要事蹟│一服務時數小時│││二主要績效(詳附服務績效證明書)│├──────┼───────────────────────┤│審查意見│││││├──────┼─────────┬────┬────────┤│單位主管核章││首長核章││└──────┴─────────┴────┴────────┘附件二┌──────────────────────────────┐│(法院全銜)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年月日│├──┬──┬──┬─┬──┬────┬──┬─┬───┬──┤│申請│服務│姓名│性│出生│國民身分│住(│電│志願服│審查││等次│時數││別│年月│證統一編│居)│話│務運用│機關││││││日│號(或護│所地││單位││││││││照號碼)│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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