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9條 法規: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9條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