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2條 法規: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2條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法院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應全程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