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11條 法規: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1條 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於必要時,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