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旁聽規則 第7條 法規:法庭旁聽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7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三、吸煙或飲食物品。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