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3條 法規: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溝通式家事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