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11條 法規: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1條 為調整法庭席位布置,司法院於修正本規則前,得先行指定法院試辦,以進行實證評估。前項試辦期間,不得逾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