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21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二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第21條 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分會應撤銷其准許。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