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20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二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第20條 申請事件急迫者,縱申請人未盡釋明請求法律扶助之要件,分會亦得依申請為暫時扶助之決定。為暫時扶助之決定後,分會認受扶助人不符扶助要件時,應撤銷其決定。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第二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但不可歸責於受扶助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