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18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二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第18條 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前項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法律扶助之種類。二、全部或部分扶助。三、部分扶助,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數額及繳納期限。四、扶助之理由。五、扶助律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