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
- 第3條為實現本法之立法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捐助及組織章程,由主管機關定之。本法主管機關為司…
- 第4條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一、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二、調解、和解之代理。三、法律文件撰擬…
- 第5條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二、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
- 第6條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創立基金新臺幣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於第一個年度…
- 第7條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宗旨。二、名稱。三、基金會及分會會址。四、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五、…
- 第8條主管機關應依基金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應編列補助款補助之。基金會其他經費來源如下:一、直轄市、縣…
- 第9條基金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基金會得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基金會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 第10條基金會辦理事項如下:一、訂定、修正及廢止法律扶助辦法。二、規劃、執行法律扶助事務。三、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四…
- 第11條分會辦理事項如下:一、法律扶助事件准駁、變更、撤銷及終止之審議與執行。二、酬金及必要費用之預付、給付、酌增、酌減、取消、…
- 第12條依本法授權基金會訂定之辦法,涉及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之運用、重大措施者,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定,其餘應報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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