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8條 法官在會議中發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席得加以勸止:一、無故中斷他人之發言。二、超出討論議題範圍之發言。三、意見重複之發言。四、破壞議事秩序之發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