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7條 法官因故不能出席法官會議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每一法官受託代理以一人為限。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不得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由主席依受託法官簽到先後或以抽籤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