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5條 本會應於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終結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前項期間,應自個案評鑑事件輪分予委員承辦日起算,並扣除補正及調查之期間。本會受理同一受評鑑法官之數件個案評鑑事件,尚未終結者,得合併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