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2條 個案評鑑事件經本會依第四條第五項或第九條規定決定不予受理者,應以書面通知請求人,並得不附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