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相關法規 法官法母法 第3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後,對本法修正施行前職務法庭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由職務法庭依修正施行後之程序審理。前項再審之訴,其再審期間及再審事由依原判決時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