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4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一章 通則 第94條 對於抗告法院裁定之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