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6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三編 家事訴訟事件 › 第三章 親子訴訟事件 第76條 撤銷收養之訴,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撤銷收養後應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並適用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為判決之送達或參加訴訟。但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