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6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二編 調解程序 第46條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之調解,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先為特定事項之調查。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經關係人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聲請裁定者,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先為特定事項之調查。前二項事項,法院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