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3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二編 調解程序 第43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丁類事件,除經當事人聲請調解外,不得行調解程序。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亦不得合併調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