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7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編 總則 第27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令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家屬及其他生活中關係密切之人會談。前項會談,應於必要且最少限度內為之,注意保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及隱私,並避免使會談之人重複陳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