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5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第165條 法院為履行調查及勸告,應聽取債務人之陳述。但法院認有急迫情形或依事件性質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