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編 總則 第13條 非經審判長許可,開庭時不得錄音。審判長認為前項許可不適當時,得隨時撤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