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7條 法規: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7條 家事非訟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致無法或難以辨識其內容者,法院得不列為裁判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