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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目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9條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9條
法規:
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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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至前條之規定,於聲請調解及履行勸告事件之書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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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及本法第七十五條第六項訂定之。
第2條
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向法院有所聲明、聲請或陳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本規則為之。
第3條
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得請求保密其住所或居所,或認記載有危害其安全之虞者,得在敘明原因,並陳明送達代收人或記載送達…
第4條
家事訴訟事件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除法律及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書狀,應專供特定或經合併審理之各該家事非訟事件或案號使用,其用紙之規格,應為A4尺寸(寬二十…
第6條
家事非訟事件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宜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並於頁面底端編列頁碼;如非A4尺寸者,…
第7條
家事非訟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致無法…
第8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至前條之規定,於聲請調解及履行勸告事件之書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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