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訴訟事件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除法律及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書狀,應專供特定或經合併審理之各該訴訟事件或案號使用。
前二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與家事訴訟事件合併請求或合併審理時,準用之。
家事訴訟事件當事人以書狀就家事非訟事件為請求之追加、變更、反請求或聲請暫時處分者,在與家事訴訟事件合併審理前,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