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通知下列之人參與程序。
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規定應依職權通知參與程序之人。
二、親子關係相關事件所涉子女、養子女、父母、養父母。
三、因程序之結果而權利受侵害之人。
法院得通知因程序之結果而法律上利害受影響之人或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參與程序。
前二項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參與程序。
但法院認不合於參與之要件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家事事件法 第77條
第77條
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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