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62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 › 第三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第62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程序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法院並得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無本生父母或本生父母不適任者,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