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55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 › 第二章 婚姻事件程序 第55條 婚姻事件之夫或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除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情形外,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並適用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監護人違反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