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137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七章 繼承事件 第137條 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陳報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三、承認繼承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四、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而生之效果。五、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