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128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七章 繼承事件 第128條 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一、陳報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四、知悉繼承之時間。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