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及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法官。
二、律師。
三、醫師。
四、心理師。
五、社會工作師。
六、具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教育或其他進行家事調解所需相關專業之學經歷。
七、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
八、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
家事調解委員具有前項資格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遴聘之:
一、品行端正,著有信譽。
二、對調解工作富有熱忱。
三、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
四、身心健康有說服能力。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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