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1條 法規: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31條 法院進行前條定期評鑑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第七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三、接受專業講習之積極度。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五、執行調解職務之態度。六、家事法庭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