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進行前條定期評鑑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第七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
三、接受專業講習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調解職務之態度。
六、家事法庭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