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6條 法規: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6條 家事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支領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