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3條 法規: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3條 家事調解委員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