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1條 法規: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1條 家事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家事調解委員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調解者,法院仍應支給日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