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8條 法規: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8條 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含家庭內性侵害)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應妥適處理並依規定通報權責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