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7條 法規: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7條 家事調解委員應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調解;每次調解程序終結後,並應注意使家庭暴力之被害人、陪同其出庭之未成年子女、親屬或社工人員先行安全離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