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8條 法規: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8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費用,民間團體得於每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附申請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其他應備之文件,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申請;如提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