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一、未依規定申請,其情形無法補正或經通知後未補正。二、逾申請期限。三、不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四、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盡。五、補助預算未獲立法院通過。六、有應不受理、撤銷、得停止補助或其他無法補助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