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3條 法規: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3條 家事服務中心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經費不足時,民間團體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家事服務中心場所及必要之軟硬體設備所需費用,除經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核准者外,不予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