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62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62條 被收容之少年,於抗告期間內,向少年觀護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視為已向原裁定之少年法院提起抗告。少年不能自作抗告書狀者,少年觀護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