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6條 法規: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章 附則 第76條 相關機關對於承辦與本法相關事務之人員,應給予相當時數之職前或在職訓練。司法院或少年法院辦理少年事件相關研習時,得視性質及需要,提供名額予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